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7天。

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从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的时间最长是14天。

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再加上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7天时间,这种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就达到了37天。

需要注意的是,37天是刑事拘留的上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