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后,债权债务一般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不同的变更形式在债权债务处理上有不同规定。
企业变更主要有合并、分立、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等情况。在企业合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都依法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例如,A企业和B企业合并成C企业,那么A企业和B企业之前的债权债务都由C企业负责处理。
企业分立时,根据相关法律,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D企业分立为E企业和F企业,对于D企业之前的债务,E企业和F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不过,如果债权人和D企业在分立前就债务分担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处理。
当企业进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时,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这是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只是在治理结构、资本构成等方面发生了变化。
企业变更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在得知企业变更情况后,有权要求企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企业进行变更时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处理遵循法定原则和当事人约定相结合的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