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数量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不受上述数量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对收养孩子的数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无子女的收养人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这一规定是综合考虑到收养人的抚养能力、精力以及被收养儿童的成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而设定的。它既给予了无子女家庭收养更多孩子的机会,又保障了每个被收养孩子能够得到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对于有子女的收养人,法律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因为有子女的家庭本身已经有了一定的抚养责任和负担,限制收养数量可以避免因收养过多孩子导致家庭经济和精力难以承受,从而确保被收养孩子和原生子女都能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也有特殊的规定。当收养的对象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收养人不受收养一名或两名子女的数量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孤儿和残疾未成年人往往面临着更为艰难的生活处境,他们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和关爱。放宽对这部分人群的收养数量限制,能够让更多的孩子有机会融入正常的家庭生活,获得更好的成长条件。

收养孩子还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收养程序,包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