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通常会重点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能认定感情破裂,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依法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
法院在审理第三次起诉离婚案件时,核心在于审查夫妻感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持续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存在上述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进行合理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该方所有。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然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能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公正处理各项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