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并非不能超过20万,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超过,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在法律规定中,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这意味着定金数额的限制不是一个固定的20万金额,而是与主合同标的额相关。例如,如果主合同标的额是100万,那么定金最高可以约定为20万;若主合同标的额是500万,此时定金最高可以达到100万。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一方面,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通过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定金数额过高,可能会使支付定金的一方承受过大的风险,一旦违约,可能面临巨额损失,这对支付定金方不公平,也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
当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时,超过的部分不按照定金规则处理。比如合同标的额100万,约定了30万定金,实际交付后,其中20万适用定金罚则,另外10万不适用定金罚则,这10万可能按照预付款等其他性质来处理。所以,定金数额的关键限制在于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非固定的20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