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是事实认识错误。它是行为人对事实情况存在错误的认知,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存在错误的理解。而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假想防卫就属于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通常情况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然而在假想防卫的情形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错误判断,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例如,甲在夜晚回家的路上,看到乙鬼鬼祟祟地跟在身后,甲以为乙要对自己实施抢劫等不法侵害,于是在乙靠近时突然出手将乙打伤。但实际上乙只是同路回家,并没有任何不法侵害的意图。甲的行为就是假想防卫,他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这一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一般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那么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认清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有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性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