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诉讼期间的分类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期间体系。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这些期间的设定是基于刑事诉讼的规律和保障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就是典型的法定期间,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导致程序违法。法定期间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等。这些期间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诉讼的拖延,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指定期间则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依职权指定的期间。指定期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比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法院可以指定一个合理的补充侦查期间,要求公诉机关在该期间内完成侦查工作并提交新的证据。指定期间的存在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进程进行合理的调控,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