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程序。
在法律诉讼中,法定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这是基于法定代理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
从法定代理的定义来看,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不具备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状态的原因,也无法有效地参与诉讼。此时,其法定代理人就需要介入,代表他们参与诉讼。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是为了确保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那么诉讼结果就会与被代理人无关,这显然违背了法定代理制度的初衷。例如,在一个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侵权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诉讼胜诉,赔偿款将归属于未成年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也符合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界定。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使得诉讼主体清晰,便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综上所述,法定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这是法定代理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