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遗失物拒不归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构成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当行为人占有遗失物后拒不归还,满足以下条件时,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将遗失物据为己有,而不是暂时保管或者等待失主来认领。例如,捡到他人丢失的名贵手表后,没有积极寻找失主,而是立即将手表卖给二手市场,这种行为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数额较大可能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必须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行为人归还遗失物时,行为人明确表示拒绝归还,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归还,都属于拒不归还。比如,失主通过监控找到拾得者,要求归还遗失的钱包,拾得者却称自己没捡到,这就是典型的拒不归还。

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保管遗失物,并且积极寻找失主,或者在失主索要时及时归还,那么就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占有遗失物拒不归还不一定必然构成侵占罪,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断是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旦构成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