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流程包括审查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送达、解除强制措施、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环节。

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判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仔细研究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

承办人在审查完案件后,会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不起诉的意见。这个意见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之后,案件会进入集体讨论环节。通常会由检察官办案组或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讨论,集体分析案件情况,对承办人提出的不起诉意见进行研究和论证,以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的不起诉决定要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则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旦决定不起诉,检察院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会详细写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同时,检察院还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相关方。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