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事故责任书出具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在10日内,复杂情况可能延长至30日或60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同情形下交警出具事故责任书的时间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是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情况相对复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主要指的是不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交警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能较为清晰地确定事故责任,在十日内完成事故责任书的出具。
如果涉及到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责任书出具,最长可能需要七十日左右。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同样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制作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等内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