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危险驾驶导致受伤,赔偿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向出租车司机、出租车所属公司、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出租车危险驾驶导致乘客或其他人员受伤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确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如果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因出租车司机危险驾驶而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乘客可以向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所属公司索赔。这是因为出租车司机是直接侵权人,而出租车公司与司机通常存在雇佣或管理关系,公司对车辆运营有管理责任。

对于因出租车危险驾驶导致车外人员受伤的情况,同样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能因管理责任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赔偿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出租车一般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所以,受伤人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伤人员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可以先与出租车司机、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