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会引发多种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重金属中毒、癌症等,还可能影响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发育。

引发肠道传染病是水污染危害人类健康的常见方式。受污染的水中含有大量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体。例如,霍乱弧菌可通过污染的水源传播,引发霍乱,患者会出现剧烈腹泻、呕吐等症状,严重时可导致脱水和死亡。伤寒杆菌也会在污水中生存,进入人体后引发伤寒,表现为持续发热、腹痛、腹泻等。痢疾杆菌则会导致痢疾,出现脓血便、腹痛等症状。

重金属中毒也是水污染带来的严重危害。水中若含有汞、铅、镉等重金属,会在人体内不断蓄积。汞中毒会损害神经系统,导致患者出现肢体麻木、运动失调、视力听力下降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引发精神障碍。铅中毒会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导致儿童注意力不集中、学习能力下降等,对成年人则会损害造血系统、神经系统等。镉中毒会损伤肾脏,导致肾功能障碍,还可能引发骨质疏松等疾病。

水污染还与癌症的发生密切相关。一些污染物如多环芳烃、亚硝胺等具有致癌性。长期饮用被这些物质污染的水,会增加患癌症的风险,如肝癌、胃癌、膀胱癌等。

水污染会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和发育。某些污染物会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导致激素失衡。例如,一些环境激素物质会影响生殖系统的发育和功能,降低生育能力,还可能导致儿童性早熟等问题。水污染还可能影响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体更容易受到其他疾病的侵袭。水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是多方面且严重的,必须重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