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超过10天可能会产生不同后果,若未按规定期限报验登记,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若超期未缴销,会影响企业后续外经证的开具和使用,也可能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外经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的重要凭证。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若超过规定期限10天未进行报验登记,税务机关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外经证超10天未报验登记,可能会被处以一定罚款。
从外经证的缴销方面来看,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如果外经证超期未缴销,税务系统中该外经证会一直处于未核销状态。这会对企业后续外经证的开具造成阻碍,税务机关可能会拒绝为企业再次开具新的外经证,影响企业在外地的经营活动开展。
纳税信用评级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外经证超期未处理属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税务手续,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记录在企业的纳税信用档案中,进而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一旦纳税信用评级降低,企业在发票领用、税收优惠享受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