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恐怖活动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没有本质区别,资助恐怖活动罪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纳入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现在是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存在单独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不过,随着法律的修订,该罪名被整合进了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这里明确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不仅包括资金上的资助,还涵盖了人员招募、运送等其他形式的帮助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罪被并入的原因:将资助恐怖活动罪纳入帮助恐怖活动罪,是基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实际需要。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形式日益多样化,单纯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不能涵盖所有对恐怖活动起到帮助作用的行为。将其整合后,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打击各种形式的帮助恐怖活动的行为,严密刑事法网,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威慑力。
法律后果: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总的来说,目前在法律层面已不存在资助恐怖活动罪这一独立罪名,相关行为均以帮助恐怖活动罪来进行认定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