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材料不够时,应先明确缺少的材料类型,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部分材料可自行收集,若涉及个人无法获取的材料,可申请法院协助调取。

起诉离婚过程中,若发现材料不够,首先要弄清楚具体缺少哪些材料。起诉离婚通常需要的基本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如果缺少的是可以自行收集的材料,比如财产证明,若涉及房产,可前往房产管理部门调取房产登记信息;若涉及银行存款,可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等渠道打印相关的银行流水账单。对于子女的出生证明,若不慎丢失,可以到孩子出生的医院申请补办。

若缺少的材料个人难以获取,例如对方的工资收入明细、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取。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取。在申请时,要向法院说明需要调取材料的具体情况,包括材料的存放地点、可能的保管单位等信息,以便法院能够顺利开展调查工作。

如果缺少起诉状中某些关键事实的证据,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需要积极寻找相关的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人证言方面,可以寻找了解夫妻双方情况的亲朋好友等作为证人,并让其出具书面的证言。聊天记录和视听资料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在补充材料的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虚假的材料不仅无法起到证明作用,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补充材料时间过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