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取保申请书后,最慢在三日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一三日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避免司法机关拖延处理取保候审申请。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三日的起算时间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从司法机关正式收到完整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在三日的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作出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后续会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例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等。

若司法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这些理由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申请的时间限制,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高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