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处理时限根据不同处理环节有所不同,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10日至60日,检验鉴定一般30日内完成,可延长至60日,赔偿调解需在收到事故认定书10日内提出申请等。
在车祸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限规定。现场调查及责任认定环节。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检验、鉴定的时限通常是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若情况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尸体处理方面。当需要进行尸体检验时,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于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另外是赔偿调解环节。当事人申请损害赔偿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复核申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车祸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