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十章。每一章规定了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犯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完全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其核心就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将盗窃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体现了法律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盗窃行为进行惩处,威慑潜在的犯罪者,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