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造假的后果主要体现在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方面。在民事中需承担赔偿责任、面临败诉风险;刑事上可能构成伪证罪、保险诈骗罪等犯罪;行政方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会受到行政处罚。
从民事层面来看,伤残鉴定造假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果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造假的伤残鉴定来获取更多赔偿,一旦被发现,造假方不仅可能要返还已经获得的不当赔偿款项,还需要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对方为应对该虚假鉴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而且,这种造假行为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法院在查明真相后,造假方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结果。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伤者故意夸大伤残程度进行造假鉴定,当真相大白时,其原本诉求的高额赔偿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刑事层面的后果更为严重。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可能构成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进行伤残鉴定造假,就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更重。
对于参与造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会面临行政方面的后果。司法行政部门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鉴定机构的执业证书,取消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这不仅会影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声誉,还会使其失去从事相关鉴定业务的资格,严重阻碍其职业发展。伤残鉴定造假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后果,损害司法公正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