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合同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而股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且,只要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这意味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
关于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明,股权的变动以股东名册的变更为生效要件,而工商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也就是说,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受让人尚未取得完整的股东资格。而如果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虽然不影响股权变动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转让方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那么第三人可以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取得股权,原受让方只能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