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他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原股东丧失相应股东权利和义务;代持股份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约定,由代持人以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持有公司股份,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二者在所有权归属、法律关系、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所有权归属来看,股份转让后,股份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转移。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依法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分红等,原股东不再对该部分股份拥有任何权利。而在股份代持关系中,虽然代持人在公司登记中显示为股东,但股份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代持人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其行使股东权利通常需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进行。

法律关系不同。股份转让涉及的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公司基本不再有直接关联。而股份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主要是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可能涉及与公司其他股东、外部债权人等的关系。

风险承担也有差异。对于股份转让方而言,转让完成后,一般不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而受让方则需承担公司经营不善等带来的风险。在股份代持中,实际出资人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但要承担代持人违约、擅自处分股份等风险;代持人则可能面临因公司债务等问题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决策和管理权限方面,股份转让后,受让人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而在代持股份情况下,实际出资人通常通过代持人间接影响公司决策,代持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决策有独立的影响力,这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的意愿不能完全实现。

从信息披露角度,股份转让一般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信息相对公开透明。而股份代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实际出资人的身份通常不对外公开,只有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等少数人知晓代持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