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对外债务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若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仍有剩余,再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时,处理对外债务是重要环节。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之一就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或看到公告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在清偿债务方面,有明确的法定顺序。第一顺序是支付清算费用,这是为了保证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如清算组人员的报酬、办公费用等。第二顺序是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职工的权益是优先保障的,工资是职工劳动所得,社会保险费用关乎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法定补偿金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职工的补偿。
第三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所欠税款必须清偿。在完成上述三项支付后,剩余的财产才用于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如果公司的财产经过上述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会根据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公平地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清算后对外债务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