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撞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自担风险,无需他人赔偿;但如果他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法律层面,打篮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通常来说,在正常的篮球比赛或活动中,球员们都应当预见到篮球运动本身具有身体对抗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比如在争抢篮板球时的合理碰撞、正常的防守动作导致的身体接触等情况,这些都属于篮球运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者一般要自担风险,不能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保障参与者在合理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如果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球场上故意用恶意的动作去伤害他人,像故意推搡、肘击等;或者在明显可以避免伤害的情况下,因自身的重大疏忽而导致他人受伤,比如在对方已经失去平衡的情况下还进行不合理的撞击。在这些情形下,受伤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如果篮球活动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比如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场地存在安全隐患等,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打篮球被撞伤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