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房产证是否办理变更户主取决于实际情况。若不涉及房产的处分等需求,不变更户主也不影响在世一方继续使用居住该房产;但如果涉及到房产的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或者后续存在继承等问题,通常需要办理变更户主手续。
从法律层面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属于在世一方,另一半份额则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
如果不办理变更户主,在世一方虽然基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以及法定继承等情况,对该房产拥有相应权益,能够继续居住使用该房产,不会因为未变更户主而失去居住权等基本权利。在一些实际操作中,不变更户主可能会带来诸多不便。
比如,当在世一方想要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出售、抵押等行为时,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部门通常会要求先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的产权情况明确后,才会受理后续的处分业务。否则,交易可能无法顺利进行。
从继承的角度来说,如果死者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子女等,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及时办理变更户主手续,将房产的产权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明确划分并登记,是非常必要的。办理变更户主手续一般需要先确定继承人,然后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等方式确定继承份额,最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夫妻一方死亡后,虽然不强制要求办理房产证变更户主,但从实际便利和避免纠纷等方面考虑,很多情况下办理变更手续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