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归属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归属问题较为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这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意味着房屋的产权状态不明确,可能存在多种影响产权确定的因素。例如,房屋可能是小产权房,这类房屋本身就不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其建设和交易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可能是房屋正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是因为一些手续缺失、纠纷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所谓实际情况,包括双方的居住需求、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比如,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同时其经济条件较差,没有其他合适的居住场所,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该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

当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房产证等合法产权证明,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具体情况,如购房资金来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判决。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离婚时不能直接确定归属权,需先由当事人使用,待产权明晰后再解决所有权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