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违约金不一定会成为失信人员。只有在经过法院判决后,有能力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时,才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合同关系中,一方不支付违约金属于违约行为。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违约发生后,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这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发送催款函等方式进行。在这个阶段,即便违约方不赔违约金,也不会直接成为失信人员。

如果协商不成,合同相对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此时违约方有了法定的支付义务。

判决生效后,违约方需要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比如因重大经济困难、突发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支付义务,一般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但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违约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如果违约方有能力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却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资产、拒不配合执行等方式拒绝支付,那么合同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违约方存在上述拒不执行的行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违约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违约方将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受限等,对其生活和工作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