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离婚,财产解决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处理结婚三年离婚财产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通常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协议执行。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和平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减少纠纷和矛盾。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共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或者协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是诉讼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比如,若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同时,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法院也会考虑子女的抚养情况,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