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金额的认定通常是根据整个犯罪团伙共同诈骗所得的财物总额来确定,各成员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对总额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个别成员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诈骗数额,其他成员一般不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团伙诈骗金额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则和考量因素。总体原则是按照犯罪集团诈骗的总数额认定。这是因为团伙诈骗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各个成员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诈骗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例如,一个诈骗团伙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总计 100 万元,那么这 100 万元就是该团伙的诈骗金额。
对于团伙中的主犯,应当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主犯在团伙中往往起到领导、策划的核心作用,其行为对整个诈骗活动的实施和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比如,主犯组织了一个诈骗团伙,制定了详细的诈骗计划,并指挥其他成员实施诈骗行为,那么他要对整个团伙诈骗所得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虽然参与了诈骗活动,但作用相对较小。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例如,从犯仅参与了部分诈骗环节,涉及的诈骗金额为 20 万元,那么就按照这 20 万元来认定其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也会相对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情况,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同时,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团伙诈骗金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地确定各成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