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是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通常会担心借款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就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借款担保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存在增加了债务偿还的保障。

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借款人经过法律程序,确实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需要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一旦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出借人来说更有保障,但对于担保人而言,责任和风险更大。

借款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即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其代为偿还的款项。借款担保人并不是随意可以担任的,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以确保在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有能力履行义务。借款担保人是借贷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出借人的债权实现起着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