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判处管制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是执行管制等非监禁刑罚的专门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于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同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通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多种方式,帮助罪犯改造思想、矫正行为,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再次犯罪。而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当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