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两年缓刑三年执行指的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两年有期徒刑,但给予三年的缓刑考验期。在这三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无需在监狱服刑,而是在社区接受矫正。若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未出现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两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判处两年”明确了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应的主刑为有期徒刑两年。这是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量刑结果。
“缓刑三年”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这三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会由特定的考察机关进行考察,通常是社区矫正机构。他们会对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那么在三年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两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