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不出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探视孩子的。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法律层面,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男方不出抚养费是违反抚养义务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如果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要求男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如果女方以男方不出抚养费为由拒绝男方探视孩子,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不过,如果男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男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男方的探视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男方仍有权恢复探视。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相互独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应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