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盗窃定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携带凶器盗窃不以盗窃的数额作为入罪标准,只要实施了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有其特定的认定范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类器械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杀伤性和危险性,法律明确禁止个人非法持有和携带。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为了盗窃而携带的匕首、棍棒等,这些器械虽然不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范畴,但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为了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以达到顺利实施盗窃或者抗拒抓捕等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携带凶器的行为增加了盗窃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使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没有实际使用凶器,但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与普通盗窃相比,携带凶器盗窃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例如,甲携带一把管制刀具进入某商店进行盗窃,虽然甲在盗窃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具使用,但由于其携带了凶器实施盗窃行为,甲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对于普通盗窃,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携带凶器盗窃这种行为,无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以及取得财物的数额多少,都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