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诉时效即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有明确体现。这一规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轻重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对于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由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追诉时效规定为五年。例如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超过五年后一般不再追诉。
当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增加,追诉时效相应延长至十年。比如某些诈骗案件,若其法定量刑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这个区间,追诉时效就是十年。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所以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像严重的暴力犯罪,若法定最高刑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适用十五年的追诉时效。
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是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体现了法律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也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审慎性。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还对追诉时效的延长和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