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撕票仍定绑架罪。根据法律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刑法体系中,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绑架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被绑架人的非法控制以及以此向其家属或相关方提出不法要求的意图。而“撕票”这一行为,也就是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犯罪过程中一种极端恶劣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表明立法者将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而不是单独定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刑法对绑架罪的严厉打击态度。绑架行为本身就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撕票”更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将“撕票”行为纳入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这种规定也避免了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维护了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例如,张三为了勒索钱财绑架了李四,在勒索过程中因李四反抗等原因将其杀害,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并且应按照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条款进行定罪量刑,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