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摔倒骨折谁的责任大需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摔倒的具体情况判断,可能学校担责大,可能学生自身或第三方担责大,也可能多方都有一定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八岁以下的学生在课间因学校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而摔倒骨折,学校大概率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更严格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其需要证明自己在各方面都尽到了责任,否则就要担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八岁以上的学生课间打闹导致其中一人摔倒骨折,第三方学生可能要承担较大责任。不过,学校若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比如课间没有足够的老师巡查维持秩序,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若学生是因自身身体原因突然晕倒摔倒骨折,且学校在学生晕倒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那么可能学生自身责任相对较大。但如果学校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学校要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楼梯扶手松动导致学生摔倒骨折,学校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校有义务保障教学设施的安全。

判断学生课间摔倒骨折谁的责任大,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学校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侵权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