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监狱在职能、关押对象、管理方式和环境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看守所主要用于临时羁押,监狱则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从职能上看,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主要职能是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临时羁押,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关押对象不同。看守所关押的人员较为复杂,包括被刑事拘留、逮捕但尚未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关押的则是已经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且刑期相对较长。
管理方式和环境有差异。看守所的管理侧重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在押人员的活动范围、作息时间等有严格的规定,生活环境相对较为紧凑,活动空间有限。在押人员主要是等待审判,心理压力较大。监狱的管理更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会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监狱有相对完善的生活设施和较为规律的生活作息,旨在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在与外界的联系方面,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外界的通信、会见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只有律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与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并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接受物品和钱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