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类型承担不同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拥有先诉抗辩权。但存在几种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当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成为了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自己垫付的款项。

在面对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时,担保人应及时关注债权人的主张和行动,了解自身的担保责任范围和性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协助债权人督促债务人还款,尽量避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