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借条本身永久有效,但因借条产生的债权纠纷有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从法律角度来说,它是没有有效期限制的,也就是说借条本身的证明效力是一直存在的。只要借条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它就始终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过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涉及到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借条所对应的债权时,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债权人要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要求债务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债务人就可能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旦债务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情况属实,债权人的胜诉权就会丧失,即法院可能不会再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求。
不过,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像发送催款函、债务人同意还款等,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虽然借条本身永久有效,但债权人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