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物业费诉讼追缴时效一般是三年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物业费欠缴的情形中,通常是从物业服务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未缴纳物业费时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向业主主张物业费,那么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剩余的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书面催缴函、短信、电话等方式向业主主张过物业费,或者业主承诺会缴纳物业费,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的时效。

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在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并以此驳回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但如果业主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且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那么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请求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