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资金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定罪需结合行为特征、主观意图、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资金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常见罪名的定罪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该罪。其行为通常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则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例如,一些公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的大量个人吸收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见的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等。比如,犯罪人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后用于个人挥霍,根本没有将资金用于实际投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量刑相对更重,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资金的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