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还有回款,需要根据公司注销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一般可以由公司的股东、清算组等相关主体来接收和处理该笔款项。

要明确公司注销的基本流程。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组会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对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了妥善处理,理论上不应该出现注销后还有回款的情况。但实际中可能存在未及时到账的款项。

如果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后注销的,在注销时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此时若有回款,这笔款项通常可以由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因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对公司注销前未处理的剩余财产享有权益。例如,A、B、C三个股东按3:3:4的出资比例成立公司,公司注销后有一笔回款,那么就可以按照这个比例来分配该笔款项。

若公司注销时清算程序存在瑕疵,比如没有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等。此时出现回款,可能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有债权人发现公司还有未处理的财产,可能会要求用该回款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如股东、清算组成员)可能需要先对该笔回款是否用于偿债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公司在注销时将债权转让给了其他主体,那么回款就应该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受让方。在处理公司注销后的回款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好这笔款项,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