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后,一般情况下由收购方承担原公司的债务。但具体承担责任的主体需要依据收购的具体方式以及相关协议约定来确定。
在企业收购的场景中,收购通常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主要方式,不同方式下债务承担情况有所不同。
股权收购:当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实现收购时,意味着收购方成为了目标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在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其原有的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而不是直接由收购方承担。不过,收购方作为新股东,要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全部股权,B公司之前因经营产生的债务,依旧由B公司用自身的资产去偿还,A公司仅在其对B公司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潜在风险。
资产收购:如果是资产收购,即收购方仅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而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债务仍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但如果在资产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达成了特殊协议,约定收购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那么就按照协议执行。比如,C公司收购了D公司的核心生产设备等资产,双方约定C公司不承担D公司的债务,那么D公司的债务仍由D公司负责偿还。若双方约定C公司承担部分债务,C公司则需按照约定履行偿债义务。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可以在收购协议中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种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协议约定由被收购方承担债务,但债权人不知情,仍有权要求收购方承担责任,收购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协议向被收购方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