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开始日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若为一审判决,超过上诉、抗诉期限而未上诉、抗诉的,该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若为二审判决,宣判之日为判决确定之日。缓刑结束日期则是在开始日期基础上,加上判决书中确定的缓刑考验期时长。
对于缓刑开始日期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司法实践中,若案件是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在这个期限内,被告人、检察院均未提出上诉、抗诉,那么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该日起开始计算。例如,被告人于5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其上诉、抗诉期限至5月11日截止,若在此期间无人上诉、抗诉,5月11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自此开始。
若案件经过二审,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宣判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二审法院于6月15日对案件进行宣判,那么6月15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这一天起算。
而缓刑结束日期的计算,要明确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缓刑考验期时长。不同类型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时长规定不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缓刑开始日期是7月1日,那么缓刑结束日期就是五年后的7月1日(若期间无特殊情况)。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