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和叉车相撞谁的责任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行驶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不能简单判定哪一方责任更大。

在判断电瓶车和叉车相撞责任大小时,有诸多因素需要考量。

首先从行驶规则方面来看。如果叉车是在工厂、仓库等特定封闭区域内行驶,而电瓶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该区域,那么电瓶车可能要承担较大责任。因为这些特定区域通常有其自身的管理规定,电瓶车进入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则。相反,如果叉车违规驶出特定区域,进入公共道路行驶,与正常行驶的电瓶车相撞,叉车方的责任可能更大,因为叉车一般不允许随意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双方的行驶状态。若电瓶车驾驶员存在超速、逆行、闯红灯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而叉车正常行驶,那么电瓶车方责任可能更重。比如电瓶车在路口闯红灯与正常转弯的叉车相撞,这种情况下电瓶车的过错较为明显。但要是叉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如转弯时未打转向灯、突然变道等,同时电瓶车也有一定违规行为,就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综合判断双方责任比例。

行驶环境也会影响责任认定。如果事发地光线昏暗、道路标识不清等客观环境因素对事故有一定影响,那么相关管理部门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车辆本身的状况也不容忽视,若叉车的刹车系统等关键部件存在故障,导致无法及时制动从而引发事故,叉车方的责任可能会加大。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由交警或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情况,依据交通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