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要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补办证件,给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

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对当事人当时办理离婚的情况比较了解,其档案中存有相关的离婚登记信息,在补办时能够更准确、快速地核实当事人的情况。而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则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搬家等,距离原办理机关较远,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手续会更加便捷。

在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离婚证时,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些材料是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会通过这些材料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相关的婚姻登记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如果查证属实,确认当事人确实在此处办理过离婚登记且离婚证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属实,就会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补发的离婚证与原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离婚状态。

补办离婚证有明确的办理地点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