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财产的计算需分多种情况,可能是个人财产,也可能部分或全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因素判断。
情况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其产权性质也不会改变。因为购房行为在婚前完成,且资金来源于一方个人,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其个人财产在物权形式上的转化,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婚后这套房子依然是甲的个人财产。
情况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仍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乙婚前支付了房子的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配偶丙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乙所有,但乙需要对丙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补偿。计算补偿时,要考虑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增值比例等因素。
情况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双方在婚前都有出资行为,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表明双方都有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意愿。无论婚前出资比例如何,在婚后该房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情况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结婚目的而共同出资购房,那么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可能被视为借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出资证据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