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某职员每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因伤住院误工3个月,其误工费就是8000×3 = 24000元。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的计算: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会在病历、诊断证明等文件中对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期的长短给出建议。例如,医疗机构建议受害人加强营养2个月,法院可能会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物价水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每天30 - 50元)来确定营养费的具体数额。
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例如,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是每天200元,受害人住院20天,由一名护工护理,那么护理费就是200×20 = 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