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款时先还利息还是本金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充。
在债务偿还过程中,还款顺序问题是一个关键要点。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顺序,比如约定先还本金再还利息,或者先还利息再还本金,亦或是按照一定比例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双方就应当严格按照该约定来履行还款义务。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意愿。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并没有对还款顺序作出明确约定。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还款顺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款应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然后再抵充利息,最后才是本金。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甲只偿还了1万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这1万元应先抵充一年的利息1万元(10万元×10%),本金则仍为10万元。
综上所述,债务人还款先还利息还是本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先息后本。当事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最好明确约定还款顺序,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